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要求,对本行重大关联交易情况披露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行同意给予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授信额度42000万元,以流动资金贷款、国内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融资性保函方式使用;宁波金光纸业贸易有限公司关联授信额度25000万元,以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方式使用;宁波亚洲浆纸业有限公司关联授信额度20000万元,以银行承兑汇票、国内证方式使用。上述三笔业务授信期限不超过12个月,授信金额超过本行上季度末资本净额的1%,符合重大关联交易认定标准。
二、交易对手情况
1.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系本行股东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关联方,港澳台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源,注册资本1626137.6721万元,最近一次注册资本变更于2024年1月26日由1592337.6721万元变更为1626137.6721万元,注册地江苏省镇江市镇江大港兴港东路8号,经营范围包含道路货物运输;生产加工各类纸浆、纸张、纸板、纸制品等。
2.宁波金光纸业贸易有限公司。客户系本行股东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关联方,台港澳法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翟京丽,注册资本54000万元,最近一次注册资本变更于2020年6月16日由10000万元变更为54000万元,注册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青峙工业区宏源路88号,经营范围包含一般项目:纸制品销售;纸浆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宁波亚洲浆纸业有限公司。 客户系本行股东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关联方,港澳台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源,注册资本119220.7539万美元,最近一次注册资本变更于2022年11月21日由69865.42万美元变更为119220.7539万美元,注册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宏源路88号,经营范围包含一般项目:纸制造;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纸浆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等。
三、定价政策
本行与关联方交易的定价遵循市场价格原则,贷款利率按照我行贷款定价要求执行、相关费率按照金融服务收费标准执行且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定价。
四、审议情况
上述三笔重大关联交易经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并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书面意见同意上述业务。
特此公告。